杨百梅:厚植法治根基 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6-08 浏览量:

20224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首次修订。从法律体例上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由原来的40条扩展为69条,新增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从法律关系上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普职分流”“职业本科”“产教融合”等热点话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为政府部门、职业院校及其师生、企业及其员工参与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作出了指引。可以说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不仅在法律上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也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厚植了法治根基,在制度层面上为技能型社会的建设夯实了法律基础,令一众职教人倍感振奋。

依宪立法意义重大,助力职教长出“钢牙”。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与普通教育在办学规律上有着明显差异,它的承担者不全在教育内部,办学施教、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等各个环节都有着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面临着比普通教育更为复杂的关系需要协调处理。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所涉法律关系的基础性规范,其作用之一就在于为整合各界资源、解决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其“刚性”关系着职业教育能否“挺直腰板”。经过本次修订,新职教法的立法依据由原先的教育法、劳动法升格为宪法,清除了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职业教育成熟的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大大提升了其权威性和实施力度,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的法律政策体系愈加趋于完善。并且相对于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新职教法增添了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企业未履行职业教育相关义务、职业学校办学不力侵害学生权利、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渎职等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做了明确规定,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职教法是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根本之法,标志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了法治化阶段。

明确职普同等地位,摘掉认知“有色眼镜”。长久以来,职业教育一直作为普通教育的补充者存在,特别是受学历“天花板”所限,公众普遍将其视为“低层次”教育。此次,新职教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强调两者并非“层次不同”而是“类型不同”,是平起平坐、同等重要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对职业教育的地位给予了认可。同时明确规定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将“同等重要”的提法有针对性地落到具体细节上面,为走上职教道路的学生和尚在观望中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此外,新职教法还致力于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打通了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的通道,为构建更为完整的职业教育新体系起到了定向导航的作用。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提升整个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形成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偏见,让家长愿意子女接受职业教育,让学生主动选择职业教育,让用人单位愿意招录职业学校学生。

推动校企全面融合,鼓励企业“深度参与”。与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相比,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路径迥异,除了学校教育资源,还需要使用到更多优质的行业、企业资源。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职业教育实训教学薄弱、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错位等问题突显,严重制约着我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新职教法的突出亮点之一就在于明确企业主体、坚持多元办学、深化产教融合,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材开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进一步推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此外,新职教法鼓励企业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支持企业参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联合招生、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并为企业参与相关活动提供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植了一方沃土,让行业企业主动支持、参与、发展职业教育,营造职教全方位、全链条发展生态。

时值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亦是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提质培优的关键期,新职教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不仅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方关切的热点,破解了许多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长期不得解的难题,更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并为之提供重要法律支撑。法律昭示责任,时代呼唤担当。我们高职院校理应以新《职业教育法》为遵循,聚焦部省共建职教高地战略部署,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新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技能型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者:淄博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杨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