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获省人大批准实施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 信息来源: 浙江省司法厅

近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该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绩效工资背景下,职业院校教师从事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无法实现收入分配;校企双向兼职兼薪、职业院校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和职称同级转评制度亟待突破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从深化改革方面看,2019年9月该市入选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建设城市,承担了不少改革任务,为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为了进一步促进校企合作,推动该市产教融合发展,有必要修改《条例》,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促进职业教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宁波市教育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月21日起草完成《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宁波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区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和立法志愿者征求书面意见,并通过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就《条例》修订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门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条例》修改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逐条论证。在此基础上,宁波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草案并提交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后续立法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经修改后共27条,条例对职业院校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对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将其列入教育督导、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范围。

为了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践的有序开展和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条例》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就学生实习时间、地点、岗位、劳动安全和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约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为了提高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条例规定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并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允许职业院校及其教师、学生可以将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企业。同时对校企人员互相兼职取薪、职称转评、高层次和高技能紧缺人才的招聘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促进产教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的资源融合。支持在校企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关激励机制。职业院校可以依法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为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便利。

此外,对其他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删减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