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期间伤到眼 实习保险应赔付【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量:

 

【案情】
      小李是河北省廊坊市某职业学校08级电气班学生,2010年6月在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下到三河市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实习。9月16日晚8点左右,小李根据公司要求正常加班。工作过程中,因未对压力容器放压,致使容器内杂物喷出进入眼睛。事故发生后,实习企业紧急组织人员和车辆将其送至三河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共花去治疗费2300元左右。由于之前投保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接到小李出事消息后,学校及时与英硕保险经纪进行了沟通,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学校在条款解读上出现分歧,致使该案件赔付工作一再拖延。在英硕保险经纪协调下,日前中国人保河北省公司已决定对该起案件进行赔付。
【分析】
      该案件中保险公司与学校的主要分歧点是:保险公司认为小李受伤的原因是“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属于责任免除,故不予赔付;学校则认为该起事故属于意外,并非小李主观故意,“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之说无从谈起,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针对该分歧,英硕保险经纪理赔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该起案件中,致使小李眼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操作过程中未对压力容器放压,这很明显是由于其操作不熟练、不规范导致的,并非主观故意。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条款产生误读,是由于对我国职业教育特点和现状不够了解而导致的。职业教育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受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方面与企业用人标准有落差,致使培养出来的人才与企业实际用人需求存在差距。实习既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是为了检验学生对专业能力的掌握程度。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熟练是引发实习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实习责任保险的设计即是为了转嫁实习事故带给学生、学校、企业以及学生家长各方的经济压力。如果将学生操作不够熟练,动手能力较弱与“学生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混为一谈,则实习责任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对策】
      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英硕保险经纪向学校提出如下建议:多与行业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按照企业岗位安全操作标准,在学生到企业实习之前,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安全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实习,力求学生在到企业实习前已熟悉企业的岗位要求,实际动手能力与企业岗位要求相符;要求教师将安全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每一堂课、每一次操作、每一个步骤都要强调安全问题,增强学生安全意识;为学生购买专业的实习责任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查,做好理赔准备工作,赔付中如遇到疑问分歧,应及时向英硕保险经纪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