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职业教育走出『低谷』的战略举措(陈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客观视角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量:
陈光
      摘  要:近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学习领会《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是教育理论工作者的时代使命。就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言,《规划纲要》还是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走出“低谷”、创造辉煌的战略举措。如,加大“高职投入量”是奠基之作,完善“法制体系链”是当务之急,构建“成才立交桥”是明智之举。因为只有加大“高职投入量”,才能体现教育公平,解决好“民之向学”的问题;只有完善“法制体系链”,才能明确各方责任,解决好“依法办学”的问题:只有架起“成才立交桥”,才能激发人的潜能,解决好“终身发展”的问题。简言之,只有切实解决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高等职业教育才能真正走出“低谷”。
      关键词:《规划纲要》;高等职业教育;“成才立交桥”
      酝酿有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近日发表,字里行间凝聚着教育界人士多年来探索中国教育立足现实、接轨世界、走向未来的理论智慧,昭示出今后十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坚持改革、扩大开放、谋求发展的理想蓝图,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走出“低谷”创造辉煌的战略举措。这里,笔者仅就《规划纲要》中论述的改善教育环境、引领高等职业教育走出“低谷”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大方贤明。
      一、加大“高职投入量”是奠基之作
      《规划纲要》重申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尤为关注“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在谈到职业教育时倡言“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人”。保障措施中更是强调。“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投入“过低”,是引发其走向“低谷”、至今难以攀升的症结所在。“治病先治根”,加大“高职投入量”,则是扶贫救弱、帮穷治困的奠基之作。
      近些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逐渐沦为教育大家庭中备受歧视的“弱势群体”和家大口阔的“困难家庭”。以经费投入为例,国家增加了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拨款,有关省市区也在大力推进“免费”制度;《规划纲要》中也承诺“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但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始终今人堪忧。譬如2005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046.37亿元,其中,普通本科学校936.05亿元,占89.46%,高职高专学校110.32亿元,占10.54%[l][2]。这与学生数基本“平分秋色”的状况极不相称。
      如果从教育公平角度审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业已沦为最受歧视的群体。由于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高职院校从学生收费中弥补。查询有关学校的招生简章不难看到,目前,专科生每年学费一般为4千元左右,高职生每年学费则在6千元左右;而民办院校高职生每年学费竞达万元以上[3]。他们花费更多的资金投入,获取一张注有“高职”标识的大专文凭,不能报考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政府公务员,不能报考要求拥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甚至有的地方在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条件说明里特别注明,“高校范围。包括军事院校(地方生),不包括:独立学院(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网络学院、党校、科研院所、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毕业生范围。不包括委培生、定向生、高职生等”[4]。确实是有失公允!
      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收费标准虽然经过各省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看似合理合法,其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以法审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是公平和平等的。但是,究竟谁入何级何类高校,并不是依据考生意愿,而完全取决于“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高考制度。以理评之,目前我国对于高等学校层级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于教育资源的拥有与累积。诸如“985”高校、“2ll”高校、其他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等,前者的教育资源一般丰富与优异于后者,财政拨款也是前者多于后者。按照资源等值享用原则,应该是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出资最低,现在却完全颠倒了过来。
      笔者并不反对高职院校尤其是民办高职院校招生高收费,因为他们不仅要购买昂贵的仪器设备,而且还要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民办学校还允许收回投资成本。问题是:高于大学生生均培养经费的超出部分,不能由学生自己出,应该由政府财政拨付。也就是说国家应当通过加大高等职业院校投入,用财政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扶持高职院校与民办高职院校这个我国高校中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摆脱诸多不利地位,尽快走出经费拮据的困境。
      “经济是基础”,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遵循《规划纲要》中的投入视角,不断加大“高职投入量”,才能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强身健体”,走出“低谷”。
      二、完善“法制体系链”是当务之急
      《规划纲要》的第十二章专门论述“推进以法治教”,重点强调“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等。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很不完善,既无独立特行的“专门法”,亦乏与之相应的“配套法规”。因此,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尽快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体系链”,就成为“以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
      一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是性质、类型、层次完全不同的两种教育,应该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厘清职责,规矩方圆。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放在一个“法”中,只有“种”的概念,而没有“属”的概念。而且,对于“初等”职业教育的解释,包含初步入门、初级培训之意,现实中并无“初等职业学校”的存在,与通常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也不对称。所以,这个《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思想法”而非“职业教育法”,或者说是“职业培训法”而不是“职业学校教育法”。
      再从内容条款上看,这个《职业教育法》仅有一处提到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而对其性质、任务、目标、课程、师资、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等等均无涉及。今天“以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工作,确实不知道应该“何以”、“何依”。据《规划纲要》公布,2009年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179万人、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280万人,到2020年将要分别达到2350万人、1480万人。这批青年如何教育?怎样确保他们走向成才和成功?必须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条款依据。
      二要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2009年6月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发展论坛,已经有学者呼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笔者认为,不仅应当适时修订《职业教育法》,或者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而且还应该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出台之后,相关职能部门都会制定与之相应的《实施办法》;然而,《职业教育法)颁行14年了,至今未见《<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出台。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则性法律条款的诠释说明和具体规定。譬如《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是,谁有哪些义务?如何实施?怎样保证他们尽到这种义务?尽到了怎么奖励?没有尽到怎样惩罚?如此等等,就是《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
      国外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的建设经验表明: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及其《实施办法》的完备性相当重要。例如德国,制定了《企业职业培训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教育考试条例》、《职业教育投入办法》、《就业与职业培训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从而形成系列性的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性法规,构成了一个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链”,为职业教育的全面、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要尽快出台《劳动准人制度》。《规划纲要》里提到了“完善就业准人制度”的种种设想,这对提高职业学校的学生质量和就业率很有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尽快出台全社会性质的《劳动准人制度》,积极营造一种“先教育后就业”的良好风习,真正使“教育”成为每一个人立身处世、谋职营生的第一需要。2006年7月至11月,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中南海先后主持召开了四次教育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教育界人士对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在2006年11月10日上午第三次教育工作座谈会上,当职业教育界人士谈到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不大认可时,温总理指出,“最大的认可是实践认可和社会认可,最终是用人单位的认可”[5]。那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怎么能做到实践认可和社会认可?我们的高职毕业生怎样去实现用人单位的认可呢?关键还要在改革劳动体制、规范市场机制上动脑筋,想办法。20世纪9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21世纪以来,我国也在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在这种背景下,在全国城乡基本普及9年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将“先培训后就业”观念上升为“先教育后就业”的理念,制定《劳动准人制度》,明确规定就业者须经职业教育,取得职业教育学校毕业文凭与相应劳动资格证书之后,方可就业。引导青少年继续求学于职高与高职。若干年后,就会极大地提高劳动者的知识与技术水平,增强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三、构建“成才立交桥”是明智之举
      《规划纲要》的第八章是“继续教育”,其中特别提到“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笔者认为,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成才立交桥”的工作,应该从在校学生做起,及早开始,贯穿于工作当中,延伸到整个人生。
      一是在校期间的学习深造立交桥。浙江省教育厅发了《浙江省2009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决定在浙江工业大学等24所高校开展面向全省选拔优秀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进人本科学习试点工作(简称“专升本”)。选拔对象为浙江省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包括普通高专、高职,电大、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6]。这无疑给高专、高职生,还有电大、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带来了“福音”,是一个为他们在校期间得以发愤努力、不倦拼搏而精心构建的学习深造立交桥。
      二是工作就业的岗位发展立交桥。构建工作就业的岗位发展立交桥,核心是为工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者打造一个“路路通”的岗位发展平台,建立起公平竞争与公正有序的不断激励人们岗位发展的长效机制。如果工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者能将职级与待遇、培训与晋升“立交”起来,他们就有动力和奔头了。
      三是终身幸福的继续教育立交桥。美国学者约翰·科特对哈佛大学商学院1974届115名工商管理硕士进行了长达21年的跟踪研究,发现不断学习将是提高人们谋求人生幸福的关键要素。他说,“假如不那么有进取心的人。每年的能力分增加4%,到他或她50岁的时候。原来100个单位的能力分就增加到了256”;但是,“假如一个更有进取心的学习者,他的能力分增加9%,到他或她50岁的时候,原来100个单位的能力分就增加到了862”[7]。南于两个人的能力分悬殊很大,他或她50岁以后的“幸福指数”肯定存在着明显差异。
      作为生活在今天学习化社会的人,更应该坚定为了终身幸福而不断持续学习的信念,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地接受继续教育,切实地“把个人一生中的教育回归地实施,亦即把教育同工作、闲暇、引退等活动相互交叉地分散地进行”。充分地享受到学习给工作、闲暇、引退等活动带来的愉快和欢乐,那该是一种何等美妙的幸福情境啊!
      本文对于《规划纲要》中引导高等职业教育走出“低谷”的客观依据进行了初步阐发。因为只有加大“高职投入量”,才能体现教育公平。解决好“民之向学”的问题:只有完善“法制体系链”,才能明确各方责任。解决好“依法办学”的问题;只有架起“成才立交桥”,才能激发人的潜能,解决好“终身发展”的问题。简言之,只有切实解决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高等职业教育才能真正走出“低谷”。借助于实施《规划纲要》这一历史性契机,上述问题将会引起进一步重视,并能得到最终的解决,使高等职业教育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陈  光,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研究员,宁波315000)
      参考文献
      [1]詹先明.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教育公平问题[J].教育与职业,2006(011.
      [2]李志宏,李津石,张  勇.优化结构,注重质量,推动高职教育再上新台阶[J].中国高等教育,2004(21).
      [3]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在线高考频道:2008全国高校收费标准大全[EB/OL].[2009—03一10].http://gkcx.eol.cn/z/sfbz.html?schoolname.
      [4]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2007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EB/OL].[2009—03—10].http://www.sdbys.cn/art/2008/1/30/art一2l一3338.html.
      [5]李  斌.职业教育已列入中南海议事日程——国务院教育工作座谈会侧记之三[N].中国青年报,2006一ll一27(1).
      [6]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2009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Z].2008一12—15.
      [7]约翰.科特.新规则——后工业化社会制胜的策略[M].刘正平.等.译.北京:华厦出版社.1997:186.
原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