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局长:校企合作“瓶颈”这样来突破


发布时间:2012-01-04 浏览量: 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

校企合作“瓶颈”这样来突破

——访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

  已经率先在全国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宁波市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又通过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提出要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及义务,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记者为此采访了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改变“校热企冷”

  问:建立多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能解决什么问题?

  黄士力:近年来,宁波市把校企合作作为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突破口,于2009年3月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也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法规的推动下,宁波各职业院校与1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学校与企业存在性质差异、认识差异,校企合作长期以来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状态,合作的层次不高、可持续性不强,直接影响了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实施办法》提出,市和县(市)、区分别建立由教育、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市、县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将有效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缺失的问题。

  【基层声音】

  鄞州职教中心校长卢鹏程:在以往的校企合作过程中,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实施办法》的出台无疑为突破这一“瓶颈”创造了条件。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必须分别建立多个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具体职责进行界定,让校企合作不再是“职校一头热”的办学行为,而是政校企三方必须共同承担、合作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规范学生实习活动

  问: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有哪些义务?

  黄士力:在以往的实践活动中,由于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加上学生的安全意识淡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事故不在少数,但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使学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也有部分企业因为怕承担责任,不愿意接收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办法》规定,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合作企业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基层声音】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执行院长苏志刚:以往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就有过意外伤害事故,如手指断裂等,给学生健康造成了伤害。该办法实施以后,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不再向学生收取费用。这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学生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合作企业的后顾之忧。

设立专项资金,增强校企合作吸引力

  问: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作用如何体现?怎样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

  黄士力:在以往的校企合作中,资金不足是职业院校存在的普遍问题,实训耗材、兼职教师的酬金等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缺乏资金保障成了阻碍校企一体化深度融合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施办法》明确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该办法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细化了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条件和申报校企合作项目的数量,增强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规范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流程。

  【基层声音】

  宁波甬江职高校长王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和县(市)、区必须分别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能有效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互惠双赢,为推进校企一体化深度合作提供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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