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 学校主体 企业主动——构建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21 浏览量: 信息来源: 《中国高教研究》

 摘 要:在借鉴国外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基本构想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是职业教育中的合作主体(政府、学校、企业)为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的总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被普遍认为是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途径。新世纪以来,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尤其是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实施以来,在政府推动下我国在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如,组建职教集团,成立理事会、董事会、建立职教联盟等。但总体看来,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表现在:一是法律制度的残缺,对校企合作主体的责权利界定模糊,在校企合作的实施中存在法律盲区;二是政府职能缺位,政府及行业组织的指导、组织、监督、评价、考核功能弱化,对校企合作没有起到关键性的组织保障作用;三是高职院校受办学体制机制的束缚, 在人才培养的质量上难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制约了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开展;四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缺乏内在动力。因此,从法律、制度、政策层面明确校企合作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利,构建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是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才质量的治本之策。
一 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缺陷分析
1.现有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从我国目前颁布的《职业教育法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来看,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都比较宏观、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实施的细则。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建立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以上的政策条文虽然提出了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法律建议,但是,在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对政府、企业、学校到底承担着哪些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地方政府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2009 年 3月1 日,我国首部针对“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正式实施,2010年 2月 《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公布。 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出台了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外,我国大部分省市缺乏与我国《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条文。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校企双方的责权利界定模糊,在校企合作的实施中必然会遇到不少法律盲区,这将直接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2.政府职能缺位。教育是一种普惠性的公共产品,世界经验表明:教育的投入主要依靠政府。强化职业教育的公益性,需要政府强力主导,需要公共财政的积极支持,需要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积极引导,政府可以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实现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 3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组织引导,三是考核评估。
从资金投入的角度看,目前,虽然高职教育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投资比例偏低。2008年普通本科高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为3083.91元,高职高专院校为,1631.40元,低于普通本科院,1452 元,而且差距仍在继续拉大。2008年,高职院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平均值为4528.1元,其中最高的北京市为17997.6 元,是最低的湖北2599.5元的6.9倍。另外,不仅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财政投入的差距显著, 同时,有很多地区如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对高职教育的投入均低3000元,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各类教育学杂费所占比例看,2008年,高职院校学费收入占其经费总收入的比例高达46.5%,表明学杂费收入依然是高职院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主要来源。
从组织引导的角度看,政府对高职院校办学的政策引导、宣传力度不到位, 指导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从考核评估的角度看,由于政府没有建立权威的校企合作专门机构负责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的实施,而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则主要是针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对企业缺乏约束力,因此,政府职能的缺失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校企合作处于自发甚至盲目状态。
3.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对校企合作认识的差异、政府职能的缺位、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校企合作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刚性规定,缺乏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正向奖励制度,企业所期望的收益难以得到保障,企业参与合作的态度往往是消极应付甚至抵触。于是,校企双方的合作几乎成了校方的“一厢情愿”。
4.学校办学机制障碍。就高职院校而言,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但对校企合作的理论体系及实践探索缺乏深入研究,普遍把校企合作定位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最常见的做法是“放羊式”的实习,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而对于一部分高职院校而言,则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平台,从企业获得实质的利益,如资助实训设备、提供实训场所、接纳学生就业等,以解决学校由于办学经费不足而导致的教学设备缺乏、学生就业困难等现实问题。 而对企业的利益诉求往往缺乏必要的考虑,让企业觉得做了 “赔本生意 ”。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必然带来的教学管理上的变革不适应,出现了校企合作的阻力行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参与校企合作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二、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二战以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形成了多种有全球影响的职业教育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澳大利亚的“行业主导型”模式、 英国的“工读交替制”模式和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这些模式虽各有特色,但它们都构建了“国家立法、政府组织、校企共同实施”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在职业教育的立法方面,这些国家除了有联邦法律之外,各州 (省)有针对本州(省)的具体法规,对校企合作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为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法制保障。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都有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同时,德国政府还设立了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以法律的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如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凡涉及整个联邦的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律、条例、方针、政策均由联邦教科部和联邦经济部制定,而各行业职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则由各地区行业协会主管。 德国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条例》等。
二是多方位的组织保障。政府及其授权的行业组织发挥了指导、组织、监督、评价、考核功能,对校企合作起到了关键的组织保障作用。校企合作是学校、企业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两者隶属关系和任务目标等的不同,仅靠它们自身,或者各自的主管部门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和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强有力的工作才能实现。如,英国为了使企业在地方的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立了80 多个“培训和企业协会”,专门协调学校和企业关系。美国成立了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全美院校的合作教育工作。德国设立了“产业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行控制和监督。而且,德国由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职业教育对毕业生的能力要求,学校企业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为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运行保障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又加之劳动力资源的缺乏,校企合作育人则成为企业持续获得优质劳动力的主要途径。这就为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内在动力。这些国家在实施校企合作过程中。都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全程参与办学过程。如学校管理、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教学计划、课程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在英国,企业作为雇主在一些教育基金会等关键机构中任职, 直接参与学校领导班子,参与制定职业资格标准, 参与对学校的评估,以各种方式对学校提供资助,与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制度,提供实训设备、 场地。在澳大利亚,所有“TAFE”学院均有院一级的董事会,主席和绝大部分成员都是来自企业第一线的资深行家。董事会通常每季度开一次会,对学院的规模、基建计划、教育产品开发、人事安排、经费筹措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三是多渠道的资金保障。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有四条途径:一是政府的补助,约占职业院校办学经费的60%;二是学费收入, 这一块不同国家不尽相同,约占职业院校办学经费的 20%-40%;三是基金资助;四是社会捐助。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为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障。美国社区学院的经费来自于联邦及州政府的补助约占2/3,来自于外界捐款及学员学费约占1/3,德国民众高等学校的经费则60%来自于政府补助,来自于学员学费收入。
三 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的构想
基于对我国校企合作现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要尽快建立起“政府主导、学校主体 、企业主动”校企合作保障机制,以推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政府:构建可操作的法制保障机制
1.完善法律体系,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制保障。政府应对现有的职业教育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一套具体详尽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权利,制定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实现校企“联姻 ”,为校企合作的长久深入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一定鼓励和优惠,如可以规定生产条件先进的企业有为教育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一些优惠政策 对参与了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吸引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制定相关政策,为校企合作提供人事保障。适应我国经济转型要求,严格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体系。改变重学术轻技术、重学位轻职业资格的传统观念,实行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完善人才使用政策,鼓励学校教师及企业人才在校企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提高人力资源的社会效益。
 3. 培育专门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组织保障。我国行业众多,单靠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校企合作难度很大,比较可行的做法是行业组织牵头成立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成为专门的校企合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位为: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制定育人标准,共享社会资源,寻找合作伙伴;同时,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有关政策与法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监督机制,规范合作行为,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并通过宣传赢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
(二)学校:构建开放式的运行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高职院校而言,主要是建立开放的运行保障机制。
1.做到“五个对接”,构建开放的教学体系。“五个对接”即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与岗位对接、教师与技师对接、教室与车间对接、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通过构建开放的教学体系,确保学校按照企业及社会需求组织教学。
2.建立适应校企合作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学校要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对教学管理的实际需求,创新教学管理的组织系统,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全面协调和指导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实施工学结合,成立工学结合的督导室,定期与不定期对校内外的教学进行监控,完善适合工学结合需要的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3.建立适应校企合作要求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的运行保障机制,需要学院各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学校人事部门要为教师下企业锻炼、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聘任兼职教师等提供政策服务;学工部门要为工学交替的学生提供管理服务;财务部门要为校企合作提供资金及管理服务,每年从教育支出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校企合作。
(三)企业:构建有约束的利益保障机制
企业的根本目标是盈利。高职院校与相关企业能否长期合作,取决于合作能否产生良好效益。对企业而言,主要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确保企业在合作中受益:一是企业能够在合作中源源不断地获得高技能人才。传统的“以师带徒” 和直接从学校招聘毕业生模式都难以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唯有校企合作模式,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可以订单培养、也可以集中培训或委托培训来获得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二是从国家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受益。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等。三是企业在合作中可以依托学校资源,在员工培训、技能提升、技术成果转让孵化等方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以达到发展企业、提升企业的目的。同时,要保障合作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接受学生实习、教师锻炼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要按政策法规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自觉维护学生在技能训练、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颜楚华,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湖南长沙 410004; 王章华,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湖南长沙 410004;邓青云,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湖南长沙 4100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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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锡宝,朱剑萍.探寻校企合作实现机制的有效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0(05).
作者:颜楚华 王章华 邓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