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全国实现“同命同价”


发布时间:2011-01-20 浏览量: 信息来源: 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简报(第十五期)

 

【政策法规】
      近日,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并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能视为工伤。
      同时,《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来计算,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超过34万元。这不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而且使工亡补助不再因户籍地、事故发生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全国实现“同命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