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01-05 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
【编者按】现刊出《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体理事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1年1月25日前回复,我们将整理修订后提交会长联席会议审定颁布。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会计和财务理论研究,推广教育会计和财务理论实践经验,规范教育财务与会计行为,提升高职教育工作财务与会计的水平和财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以下简称学会高职分会)科研课题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教育财务管理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四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第五条 重点课题是指由学会高职分会确定的、以《课题指南》的方式公布项目,并在经费上予以一定的资助的课题。
第六条 一般课题是指由学会高职分会确定的、以《课题指南》的方式公布项目;或由课题申请人根据自身研究特长,自主选择教育财务与会计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向学会高职分会申请的课题,一般不予经费资助。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七条 申请学会高职分会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熟悉并热心于高校财务与会计工作。
2. 系学会高职分会的会员或理事。
3. 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申请人不具备高级职称,则应有两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4.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 课题申报的条件:
1. 申报的课题须着眼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讨,基础研究须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性、滞后性研究。
2. 申报课题的内容必须涉及教育会计和财务方面,并侧重于高职教育。
3. 为了保证公平和资源共享,未结题的主持单位一般不得申报课题。
4. 申请人只能同时申报一个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审核。
分会科研部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书。
第四章 课题立项
第十条 学会高职分会聘请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 参与制定本学会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 评议申报项目,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 参与立项课题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 参与基金项目的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
5. 完成学会高职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
⒈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对重大基础理论、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决策咨询的课题。
⒊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⒋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⒌申请经费实事求是,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二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对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学会高职分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索要并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并准备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接受由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同意。
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中校外专家须占五分之三以上。成果须或多数票赞成方可通过。对研究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学会高职分会将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部省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经验收合格,由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发给《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报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备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学会高职分会。开题后一年内,课题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
第二十三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⒈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研究;
⒉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⒊ 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进展如何;
⒋ 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撤销课题:
1.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已经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科研部。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研究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 国内调研、差旅费。
2. 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3. 小型会议费。
4. 成果印刷费。
5. 发表版面费。
6. 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 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元~800元。
8. 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一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高职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第三十二条 学会高职分会、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学会可推荐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会刊上发表。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部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四条 学会高职分会科研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