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2 信息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为深入贯彻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意见》(皖发〔2023〕19号)部署,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拟制了《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cc@ahedu.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邮编:230001)。来信请注明“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7月11日至7月21日。
附件:《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教育厅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集聚资金、土地、政策等要素,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有效推动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现就“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产教融合若干激励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一)创新多元金融服务。创新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支持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校园建设、信息化水平提升、设备更新、教师企业实训和对外培训资源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优秀教科研成果、精良科研物资设备等相关保险产品服务,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做好上市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优先纳入重点后备企业名录,重点支持产教协同能力强、技能人才培养成效好的优质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多渠道拓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渠道,优先支持资质达标的产教融合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以纳入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为重点,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及时跟进项目资本金到位、开工建设和金融需求,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
(三)降低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力度,完善科学合理利率定价机制、扩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发放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针对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债券融资。积极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路径,促进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二、落实财税政策扶持
(四)全面落实税费抵免政策。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型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给予财政支持和抵免。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或提供实训场所及设备,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在岗培训等教育经费支出,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产教融合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加强土地政策保障
(六)优化土地划拨方式。探索建立土地要素保障协调会商机制。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职业教育事业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鼓励职业院校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闲置校舍进行改造,用于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劳动教育基地和公益项目活动。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加强办学用地支持。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针对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十大新兴产业上市企业主导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办学用地需求,可以按照教育用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保障。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实施清单的产教融合项目或谋划储备项目,以及国家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培训基地等,省市统筹用地计划指标予以倾斜保障。鼓励产教融合园区、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及有条件的企业以“所有权在企业、使用权在高校”形式,向职业学校提供实训设备、场景等资源,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公共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其用地可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管理,具体根据实际用途确定,降低企业和职业学校的用地成本。鼓励支持以“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方式,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相关运营实体提供用地支持。
四、健全信用政策激励
(八)创新信用资产应用形式。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大省级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运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安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九)优先给予激励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优先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主体作用发挥显著的企业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成效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加强先进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率先成为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完善所办职业教育机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完善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