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量: 信息来源: 《 河南日报 》( 2025年06月16日 第 08 版)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依据立法程序有关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晓红具体指导下,及早谋划、提前介入,统筹推进、扎实工作,切实保证初审质量。一是全面掌握情况。法规立项之初,会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全面梳理编印职业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对兄弟省(市)地方法规进行学习借鉴,为立法调研、集中研修法规奠定基础。二是积极主动介入。委员会主动上门,主要领导带队赴省教育厅召开协调会议,邀请省司法厅参加,凝聚立法共识、明确立法重点,在省教育厅草案起草阶段和省司法厅审查修改阶段,提前介入参与,督促加快工作进度。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向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部分职业院校、有关立法联系点、律师事务所及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等150多家单位、个人发函征求意见,汇总归纳意见建议120余条。召开多轮次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有关职业院校、职教专家及企业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50余条。四是深入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晓红带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郑州、开封、漯河市调研并座谈,赴山东省、天津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五是集中研讨审议。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集中研讨,对条例逐条研究论证,形成初步修改稿。11月中旬,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对促进就业创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着力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修订,将改革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我省是职业教育大省,现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自1997年发布以来已实施了27年,为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加速转型升级,原有法规在体系建设、人才培养、产教融合、政策保障等方面已无法满足当前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推动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和迫切。

  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遵循上位法立法精神,既体现了党中央、省委关于新时代推动职业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又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工作发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符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1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重点修改意见。

  (一)关于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问题

  一些单位和专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都提出并强调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但在实践中,对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建议我省制定的条例增设相关内容,进一步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晰发展方向。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四条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二)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问题

  一些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条例(草案)》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职责均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明确界定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利于《条例》的具体落实。同时,也应区分省级与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参照山东省、天津市、四川省条例,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中,对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分级管理职责进行梳理和明确。

  (三)关于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问题

  有的专家提出,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下,打通职业教育“断头路”问题,需要加强中职、高职、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等各个学段之间的协同联合培养,实现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相应规定条款。

  (四)关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问题

  有的专家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融通,是我国长期以来教育改革的明确指向与重要内容,可以打破教育系统内部壁垒,实现两类教育资源共享、教育模式协同、教育成果互认。上位法对其进行了规定,建议我省条例进一步明确。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推动职业教育与各学段普通教育横向融通。

  (五)关于完善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问题

  一些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我省现行职业院校学费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整体偏低,已不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建议参照山东省、天津市条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业教育规模和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生均拨款标准和经费筹集渠道。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健全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条例(草案)》内容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