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双师型”国家标准 优化职教类型定位


发布时间:2022-11-01 浏览量: 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1日05版

【访谈嘉宾】

和 震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

涂三广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负责人

李梦卿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授

曹 晔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教师研究院院长

许 玲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副校长

张 红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国家标准正式发布。10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提出系列规范要求。为全面了解“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标准,推动职业院校落实此项工作,本报记者特邀6位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对标准内容和通知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双师型”教师是职教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记者: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从何时开始提出?

涂三广:早在1989年,一些学者就提出了“双师型”的概念。从1995年开始,“双师型”教师开始进入我国的政策体系。

李梦卿:1995年,国家教委在《关于开展建设示范性职业大学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双师型”这一政策概念,此后一直把“双师型”教师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曹晔: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并提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这是“双师型”教师首次写进国务院文件。

记者:我们注意到,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到2022年,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超过一半”。在近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都有“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的数字。之前各地都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统计呢?

许玲: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进行了诸多探索,形成了“双职称”“双证书”“双能力”“双素质”“双元说”等理念。在实践中,一些省份如福建、广西、广东、江西、北京等基于自身发展实际,探索出台了区域层面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的出台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与实践经验。

曹晔:2010年,重庆市在全国最早出台了《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证标准》,此后许多省份和职业院校制定标准,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从各地各校认定标准来看,基本都是“基础条件+提升专业实践能力的路径之一”,目前通往“双师型”教师的路径有八条:证书类、资格类、经历类、实践类、培训类、技能获奖类、技能成果类、技能荣誉类。

科学设计“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的内容体系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国家标准?

张红:目前各职业学校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共识引导和整体把握,不同区域院校间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认证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的认可度。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和标准十分必要且紧迫。

李梦卿:各级教育部门一直十分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2020年,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到53.9%,高职也达到54%,提前实现了《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然而,由于全国一直没有相对统一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增加了各地各职业院校开展认定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和院校所统计的“双师型”教师数据极具商榷性。此次教育部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双师型”教师认定无标准、程序不规范、工作难开展的问题,对职业院校教师专业发展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此次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有哪些特点?

和震:“双师型”教师的素质能力结构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其次是教育性、职业性、专业性三个方面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是建立“双师型”教师标准的学理依据,也是“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评价考核、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作为国家首版“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分别对中高职教师设置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的标准条件,这种设计解决了过去“双师型”教师认定中只有一次认定、缺乏推动教师不断发展提升的问题,有助于保障职教类型特色,提升职教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职业认同感、职业荣誉感。可以预见,获得高级“双师型”认证的教师群体,将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一个十分关键的指标。

曹晔:标准体现了“三突出、三层级、多维度”的特点。三突出,突出政治引领、突出教学创新、突出企业实践。三层级,构建了初、中、高三个层级的认定框架。多维度,建立了“双师型”教师多维评价标准,中职学校从教学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三个维度评价“双师型”教师,高职学校从教学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社会服务四个维度评价“双师型”教师。

涂三广:首先,标准定位明确,明确了该标准为“基本标准”,各省市和职业院校可以在此基础上研制自己的标准或实施办法;明确了标准的对象主要为专业教师;明确了师德为第一标准。其次,标准框架清晰,建立了“通用标准(4条)+发展标准(3级)”的标准体例,4条是原则和条件,3级则是针对不同层次(初级、中级、高级)教师的专门要求。再其次,标准内容科学,设计了“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紧跟产业、终身发展”内容体系。

上下联动推进职教“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记者:各地各院校如何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高质量完成今年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和震:《通知》体现了上下分工、多方协作、善治共赢的意图。国家负责提出标准、规范认定要求,提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同时对认定实施主体、认定范围、严格标准、监督评价等提出刚性要求。与此同时,也为地方和职业院校开展认定工作预留了自主空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标准,制定本级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地方和院校妥善处理国家标准与本级标准的关系,地方制定的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的基本标准,当然也不宜提出过高的标准要求。

涂三广: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制定本区域的认定标准,邀请行业企业参与,加强第三方评估,公开公正透明开展认定工作。职业院校要引导并激励教师走“双师型”发展之路,根据教师能力条件开展分级认定并出台激励政策。教师应对标实践、争做“双师型”教师,特别是紧跟产业发展趋势,把企业作为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不断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

记者:如何用好标准,促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

许玲:一要关注标准的系统性,做好国家标准与各级各类“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互洽和衔接,同时做好标准与专业教学、课程教材、实习实训等发展要素的相互支撑。二要强化标准的规范性,推动“双师型”教师质量评价和轮训制度的规范化与常态化。三要发挥标准的引领性,地方政府基于国家标准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地方标准,职业院校制定既高于基本标准又体现自身水平的院校标准,行业企业根据行业特色与工作场景制定相应的推荐标准,形成国家、地方、院校纵向分层,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协调有序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体系。四要彰显标准的包容性,对于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分别制定认定标准,增设选择性证书、临时教师资格证书等,吸引各行各业优秀人才为职业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张红:过去,由于缺少与“双师型”教师认定称号相配套的福利激励保障,导致“双师型”教师身份认可度不高,处于被动申请局面,认定结果流于形式。这次《通知》中明确要求,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同时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

记者: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