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28 浏览量: 信息来源: 青海省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促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迅速发展,体系日趋完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全面审视,我省职业教育还处在加快发展时期,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有待优化,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尚需调整完善,体制机制不够灵活顺畅,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待加强,亟需进一步深化改革。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善民生为目标。将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与产业建设同步实施,与技术进步同步升级。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坚持统筹兼顾、服务产业,坚持系统培养、多样成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导。坚持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产业、面向人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对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的导向作用,合理设置和调整改造学科专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

  政府推动。明确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规模、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灵活办学。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办学机制,健全产教衔接、共建共办机制,探索建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办学模式,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中高等职业教育互联、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的“立交桥”式教育体系,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重的办学格局。

  供需结合。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市场密切关联机制,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实践相衔接,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用人需求相适应。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形成与全省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充分就业相适应,办学类型和专业设置多样、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社会相互融合,培养各类职业技术应用人才,构建具有青海特色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全省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达到9万人;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专科院校的比例达到40%以上;专科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入本科院校的比例达到20%以上。有条件的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以东部城市群为中心,充分利用区域经济社会发育基础较好,人口、产业、职教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建设全省职业教育核心区。鼓励海西州依托国家级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大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优势,积极推进校企合作。

  支持六州各建设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特色专业,提升职业教育支撑藏区产业发展和青年就业创业能力。

  专业设置符合产业规划。紧紧围绕“三区”建设,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培育和建设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创新型产业的相关学科和专业。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措施办法

  (四)提升职业院校治理能力。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实现职业院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职业院校现代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业院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狠抓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学校影响力、增强专业开放度、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强化学生专业技能、培育学生创新意识。

  (五)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合理安排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落实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比例,实现市州和县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均衡发展。重点支持各州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加大基础建设投资力度,不断提升中职示范学校基础能力和办学水平。加大对西宁、海东两市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扶持力度,力争办出品牌、办出特色,办出规模、办出效益。鼓励骨干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提升薄弱学校办学能力。

  (六)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调整高等教育结构的战略重点。围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四化”建设,科学设置专业,健全专业依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密切产学研结合,围绕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发挥职业教育对产业升级改造的引领作用。支持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办好3所新建高等职业院校,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整体或部分向应用技术类高等学校转型。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建立职业院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七)推进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以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面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统筹农村牧区教育资源,健全区域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积极发展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和生态保护、实用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发挥职业院校和多种学习形式的作用,构建城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网络,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八)改革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建立健全“知识+技能”、单独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招生办法,逐步扩大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权和学习者自主选择权。完善初中起点中高职教育招生和贯通培养机制。扩大全省高职教育自主考试招生比例。稳步推进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中职教育与普通本科“3+4”分段人才培养试点及高职、普高学分制贯通注册入学制度。

  (九)建立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两个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公办、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以购买、承租、出资合办、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探索不同所有制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十)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制度。支持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完善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依托职业教育集团集中力量建设开放共享型实训基地。对职业院校通过多元融资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支持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和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积极推广多种校企合作运行模式,加快构建产教深度融合的机制。重视发挥企业重要的办学用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自行开展或与职业院校联合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技师工作室,鼓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论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以技术支持方式参与教学过程。对企业举办的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职业教育给予支持。

  (十二)加强职业教育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支持省内职业院校经审核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职业教育骨干教师国(境)外培训项目;支持与发达地区优质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与发达地区和国际知名职业院校联合培养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或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大赛和劳动竞赛。提升我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水平,提高参加国家技能大赛能力。

  (十三)建立行业指导服务和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融入职业教育各个教学环节,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督政督学并重。督查市州及县级政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区域内职普比大体相当要求;地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以及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行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督导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在评估中的参与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三、重点建设工程

  (十五)藏区中等职业教育振兴工程。支持各州重点建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扩大职业教育覆盖面。以“中央、省、州级与对口支援”相结合为发展路径,实施“一州一校”建设规划,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提升教师素质,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培养质量。充分利用六省市对口援助机制,扩大省外异地办班规模,鼓励省外藏区中职班学生在内地就业和升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稳步提高六州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六)高等职业教育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强化政府统筹和部门行业协调配合,依托行业优势,发挥行业职教联盟引领作用,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完善校企共建机制。进一步提升5所行业高职院校综合实力,加强3所新建高职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升各类人才培养水平。构建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十七)特色学科专业创建工程。坚持以专业群建设为核心,以建设实训基地为基础,以工学结合为途径,以学生就业创业为目标,支持学科专业团队与企业创新团队相结合,教学教研创新与企业技术创新相融合,做精传统优势专业,做强区域特色专业,做优新型应用专业;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50个中职和30个高职特色专业及配套实训基地,实现重点专业对重点产业的全覆盖。

  (十八)职业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坚持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塑造一批学科专业带头人;建立校企师资共建机制,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大校长和教师培训力度,五年内实现全员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开展职业院校教师岗位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岗位。

  (十九)信息技术应用工程。加快推进职业院校数字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省级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在专业课程中广泛使用计算机仿真教学、数字化实训、远程实时教育等技术,全面提升师生信息化应用能力,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提高职业院校在招生、教学、实训、就业等方面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机制

  (二十)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切实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按照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职业院校建设规划,重点支持示范院校基础能力、教师素质和特色专业建设。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建立职业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落实企业职业教育法定责任。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应与职业院校对接,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经费支出可列入企业职工培训科目。

  (二十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机制。建立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完善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职业教育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面向农牧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再就业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资助补助政策。切实加强资金和学籍管理,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三)建立毕业生就业促进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生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双证融通”。支持职业院校建立技能鉴定所(站)。积极推进“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优化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环境,将职业教育毕业生信息纳入全省人才统一招聘平台。

  (二十四)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到2016年,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逐步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开展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与内部分配机制。

  (二十五)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环境。鼓励和表彰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职业院校教师、教育工作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招生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引导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尊重技术技能的社会氛围,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