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首届 “优秀财会工作者”评选标准与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9 浏览量:

 

 
      一、参评范围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所属各理事(会员)单位和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所属各理事(会员)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包括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各财会岗位工作人员。
     二、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政策水平高。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并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依法理财。
      2. 业务技能精。从事财会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刻苦钻研财会管理知识,爱岗敬业,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业务技能,是本单位或本领域公认的业务能手。
     3. 工作作风硬。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勇挑重担,作风务实,具有良好的财会职业道德。
     4. 服务意识强。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宗旨观念,耐心细致,服务规范,办事高效,在服务对象和同行中拥有良好口碑。同时热心业内公益事业,积极承担并完成各项任务。
      (二)必备条件
      符合“优秀财会工作者”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中,成绩突出,贡献重大者。
      2. 创新意识强,其研究成果在业内有重大影响或在本行业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者。
      3. 善于总结,在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总结出具有应用价值的财会技巧或工作经验并得以推广者。
      4. 具有娴熟的某方面的财会技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宣传、传播、推广财会技能,成绩突出者。
      三、评选办法
      对照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优秀财会工作者”评选标准,采取院校推荐(自荐),区域协作组审核、专家评议、中国教育会计学会高等职业院校分会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一般两年一届,即分会每届2次。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会会长担任,成员由分会副会长、秘书长、教育部财务司、职成司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中国教育会计学会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参评当年各协作组轮值秘书长组成。评审专家由领导小组在非参评范围选聘,专家应具有代表性。
      四、评选程序
       1.推荐(自荐)候选人(单位)。各理事(会员)单位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对照评选标准,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推荐或自荐。填写《优秀财会工作者登记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后,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至所在协作组轮值秘书长(如本区域协作组尚未成立,报所在区域联系人。联系人贾光友秘书长13910510560)。
      2. 区域协作组审核。各区域协作组对照评选标准,采取适当方式,择优(排序)推荐,由协作组组长签署推荐意见,并于2011年6月10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 专家评价。专家对所有候选人逐一打分评价。
      4. 审批与授予称号。根据专家汇总意见,对照标准,确定拟表彰名单,分会决定授予称号。
      附件:“优秀财会工作者”登记(推荐)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