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浏览量: 信息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教职函〔2017165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高职专业设置自主权,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11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修改意见纸质一份报至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电子版发至jiewar@163.com

联系人:魏杰,电话:(020)37629455。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24日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高职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建立健全高职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优化调整全省高职教育专业结构和布局,推动全省高校提升高职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要求

第五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和产业发展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第五条要求,科学制定本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一般包括: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现有专业结构分析、规划期内拟新设和调整的专业、对新设专业建设的支持措施等。专业建设规划一般跟学校5年发展规划同步制定。

第七条  高校应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及增补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各高校可根据教育部规定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第八条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设置专业方向。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九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建设基础等);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有体现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及对接职业标准的课程体系,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基地,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优先设置以下高职专业:

(一)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三)填补广东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第十一条  高校应限制设置以下高职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四)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在规定时间内,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汇总后,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专业,可在申请次年招生。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高职专业设置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高校经校内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汇总的国家控制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的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连续3年不招生的高职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再次招生,按新设专业办理。

第十五条 新设高职医学及相关类、药学类、公安与司法类、教育类专业,应取得省卫计委、省中医药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高职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鼓励高校引入第三方组织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价,自主参与境内外权威认证组织的专业认证。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依托省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委员会为全省高校科学合理设置高职专业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健全新设高职专业常态监控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高校新设高职专业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新设专业首次招生前,以学校自愿为原则,组织开展新设高职专业抽查工作;对抽查结果为优秀、良好的高校,通报抽查结果,并在质量工程项目和改革试点申报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面向所有新设专业组织开展办学质量评价,评价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高校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采取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