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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标   题】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7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精品课程
【颁布单位】教育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71127
【发 文 号】教高函﹝2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25号),经过网络评审、专家会评以及上网公示,决定批准2007年度国家精品课程660门,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课程411门,高职高专课程172门、网络教育课程49门,军队(含武警)院校课程28门。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一、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期间,课程内容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取消所有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向全国免费开放。用户可登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 http://www.zlgc.org,点击“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或直接点击http://www.jpkcnet.com进入浏览国家精品课程内容和了解全国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根据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参训兵字第1178号),军队院校的国家精品课程要免费为全军院校使用,秘密(含)以下等级的课程必须在军事训练信息网上开放。可以公开的要向全国高校免费开放。军队院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由总参谋部负责管理。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改善网络条件,更新和完善课程网上教学资源;统计课程网站的点击率,及时了解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的辐射效果,收集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在有效期内,接受教育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质量工程,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优质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精品课程的优质资源和建设经验,推进本校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关高等学校要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免费开放,并不断改善网络条件和推进网上资源内容完善更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国家精品课程内容用作商业目的活动。

附件:2007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名单.rar

教育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高职高专名单:http://166.111.180.6/Spectacle2007/Default.aspx


指导单位: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

承办单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同济大学高等技术学院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021-50216692(总机) 021-50216813(网站) E-mail:master@ssp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