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7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实施要求的通知
【内容分类】师资培训
【颁布单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颁布日期】20070614
【发 文 号】教高司函[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有关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关于转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与教指委2007年度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3号)下发以来,各项目负责单位相继着手准备启动相应的培训项目。为保证培训项目的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计划”内备案的培训项目,培训费一般不超过1000元/人。培训费指培训班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场地费、教师授课费、资料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
2. 培训班学习期间,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另缴费用的,必需在培训班通知中注明,并说明费用的用途及金额。
3. 培训班实训过程中产生的耗材费用、设备使用(折旧)费用可另计,但必需在培训班通知中注明,并说明费用的用途及金额。
4. 不得以培训班名义,使用培训费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已发培训通知内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需按照以上要求另发补充通知。我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接受有关举报。联系电话:010-66096232,电子邮箱:
gjsgz@moe.edu.cn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各高职高专院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有关项目承办单位,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协调与联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