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职业资格认证免试)。辽宁省决定开展职业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对接,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就业能力,为毕业生就业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实用型人才。
二、试点工作目标
选择部分职业学校,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建立和完善适合职业技术院校教育教学实际的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三年内使一部分职业技术院校特别是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技术院校和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的毕业生达到可以免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水平,形成一批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的名牌学校和名牌专业。以职业资格认证免试学校的示范作用,带动职业院校毕业生整体职业技能鉴定水平的提高,促进职业院校构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善学校的实训条件,强化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提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使我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能力明显增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试点工作指导原则
(一) 坚持以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引导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统一毕业生鉴定工作。
(二) 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 坚持条件,严格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训能力。
(四) 服务学生,以能力为本,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四、试点范围
试点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具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建设专业的高等职业学院。
全省首批试点,在部分市选择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院5-6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12-14所。
试点专业:上述学校主体专业中的机电制造类、土木工程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专业(职种),选择1-4个专业进行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免试试点。
职业资格等级:培养目标为中、高级技能的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中(初)级职业资格认证。
五、试点方法
(一)组织申报工作
1.申报的基本条件
(1) 符合试点范围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2) 符合试点范围的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
(3) 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
(4) 师资力量强,本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双师型教师比例高,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5) 具有保证实践教学的生产实习条件,设备先进、完好。
(6) 教学质量高,效果好,实验实习课开出率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强。
(7) 连续二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
2.申报材料
(1) 试点申请。
(2) 学校概况,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或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证明批件(复印件)。
(3) 申请专业的教学条件,教学、实习的场地和设备情况;有校外实习基地的,要有合同书。
(4) 申请专业的办学规模,学生的基本状况,应届毕业生人数、在校生人数
(5) 申请专业的师资状况,教学能力指标,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以及教师的学历、资历、职业资质情况证明。
(6) 近二年该专业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鉴定参与率、合格率(由当地劳动保障鉴定部门出具证明)。
(7) 近二年毕业生就业情况,一次就业率,就业方向,就业证明。
(8) 该专业的发展规划,保证毕业生鉴定质量的措施。
3.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准备有关资料,按如下程序办理: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请试点,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试点,经市教育局同意,报当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评估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方法步骤,成立试点学校评估小组,抽调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审查合格的学校逐一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实行评分制,评估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对评估项目评分,单项及格以上,总分良好以上为合格。
经过评估小组评议,按规定的试点数额择优确定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免试的院校和专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认定,可进行试点运行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实施
1. 试点学校参照免试专业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制定确保毕业生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规划。
2. 落实改革措施,改进教学工作,突出实训教学,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强化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3. 组织好学生的毕业考试,特别是要严密组织操作考核,难度要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要求,试点学校考试前将毕业考试方案、毕业生花名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操作考核时,劳动保障部门派出质量督导人员临场指导和检查。
4. 考试结束,试点学校作出考试情况说明,并将考试结果及试卷样本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证书前,对考试合格的毕业生随机抽检30-50%,进行技能复核鉴定(可组织考评小组利用学校的场地、设备进行,也可将被抽检的毕业生组织到相应的鉴定所进行),抽检合格率低于80%的,未被抽检的考生都须重新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5. 经过复核鉴定检测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批准为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免试的试点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质量监控,形成动态进入退出机制
对于首次试点考试结果检测不合格的学校(抽检合格率低于80%),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其中首次抽检合格率低于60%的,即时取消试点资格。
对于首次评估合格的试点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实行跟踪检测,对连续二年毕业生考试抽检合格率100%的学校,实行免检。对于连续二年毕业生考试抽检合格率低于80%的,经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和保障厅核准,取消免试资格。